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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咨詢證監會連夜出新規 生態安全、生產安全違法上市企業可被強制退市!
7月27日22:13,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尤其化工企業要特別注意,“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共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被納入強制退市觸發條件中。
根據《決定》,除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須強制退市外,上市公司存在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也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根據《證券法》規定和實踐需要,這次修改還包括以下二個方面。
一是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二是落實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
這次對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對于進一步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增強市場主體活力,塑造理性投資文化,形成優勝劣汰的良好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對有關重大違法公司,特別是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堅決依法實施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諸多方面。為做好對重大違法公司的強制退市實施工作,有關方面將加強統籌協調與工作配合,全面貫徹落實《證券法》和《退市意見》等相關規定,充分發揮退市制度積極作用,努力維護市場穩定,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上市公司退市雖改變了公司股票交易轉讓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本著對職工負責、對投資者負責的態度,切實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產經營的各項職責。
附: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
一、將第一段修改為: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實現發展戰略、維護合理估值、穩定控制權以及成本效益法則等方面的考慮,認為不再需要繼續維持上市地位,或者繼續維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發展,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股票終止交易。另一方面,證券交易所為維護公開交易股票的總體質量與市場信心,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依照規則要求交投不活躍、股權分布不合理、市值過低而不再適合公開交易的股票終止交易,特別是對于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公司,證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強制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
二、刪除原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暫停上市、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三、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二)條,其中“借殼上市”修改為“重組上市”。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明確強制退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的工作要求。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履行有關義務及公開承諾要求,積極配合地方政府、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切實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產經營的各項職責。
原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
五、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和協調。證券交易所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制定各方聯動的工作方案。要進一步加強與地方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將上市公司退市維穩工作有機納入地方維穩工作機制和工作體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職工、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安置安撫、解釋疏導與糾紛處置等工作,維護上市公司的經營秩序、財產安全與社會穩定。要高度重視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及時掌握媒體及市場各方的反應,并通過有理有據、務實高效的措施綜合應對處理。要及時分析、研判退市制度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六、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職責。證券交易所是實施退市制度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及時完善上市規則及其配套規則,并嚴格執行。對于應當退市的公司,必須按照“出現一家、退市一家”的原則,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證券交易所應當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與退市有關的信息。證監會要切實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監督檢查,確保本意見各項工作要求的嚴格執行和落實。
七、本決定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決定施行前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適用本決定。
證監會明確7種主動退市,17種情形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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